财政部关于印发《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
(2002年3月1日 财政部 财综【2002】13号)
2005-12-28 17:05:34

(四) 彩票发行销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工作失误和违法违规行为;

(五) 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;

(六) 彩票机构认为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。 第三十二条 彩票机构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和进行市场宣传时,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,不得含有误导性内容,不得鼓动投机,不得含有对同业者的排他性、诋毁性内容,也不得在对外公开的比较性信息和宣传中涉及其他同业者。

第三十三条 彩票机构应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和审计机关的监督。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,随时对彩票机构进行检查,彩票机构应积极配合,不得拒绝。

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,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,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行之日起施行。

第三十六条 此前实施的有关彩票管理办法和规定,与本规定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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