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便于管理和享受国家有关的政策优惠,我们建议,今后各级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审定资助项目时,应选用下列规范名称:社会福利院、精神病人福利院、儿童福利院、孤儿学校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、乡镇敬老院、光荣院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、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、复退军人精神病院、优抚医院、社区服务中心、社会福利中心、老人公寓。如果不按上述名 称立项申报,上级募委会不予受理资助。
四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构,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审批
《办法》第四章对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。1995年1月18日,民政部《关于有奖募捐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》(民办函[1995]16号)中,又公布了部和中募委评审委员会的组成,要求“各地凡未有评审委员会的,应抓紧成立,其人员可参照部评审委员会的构成”。但直到现在,仍有一些地方没有建立评审委员会,福利资金的使用仍由厅局和募委的有关领导人说了算,个别的甚至由个人说了算,这种状况应当迅速改变。我们建议,各地必须在明年一季度内建立评审委员会,凡未建立评审委员会的,中募委不再受理该地资助申请。
根据《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全国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,我们认为,目前审批资助,应注 意以下原则:(一)把老的福利、优抚事业单位的改造提高列为重点。(二)项目的布局要合理 ,功能应注意综合性。(三)项目规模档次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。(四)社区服务项目 要名实相符。(五)资助与福利彩票的发行业绩和资金结算相挂钩。
鉴于民政部、中募委项目评审会每年在“五一”、“十一”前后召开,各地的资助申请,应于每年二月底和七月底前报送中募委,以便安排考察和初审。为了做好此项工作,各省级募 办应安排相对固定的人员专管或兼管资金使用的业务工作。
五、规范申报内容,健全资助项目档案
根据近几年的实践,我们认为,今后下级向上级申请项目资助,其申报材料必须具备以下内 容:(一)项目的可行性报告,包括兴办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,规模和功能,效益预测,主 体资金的落实情况和到位情况,工程进度计划等。(二)基建工程需有当地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的有关批件。(三)需征地的项目要有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准书。(四)本级募 办对项目的实地考察报告。(五)本级评委会审查结论及申请资助额度。
福利资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,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。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, 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。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,还应包括:(一) 上级募委会资助的正式批文。(二)拨款情况记录。(三)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,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,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。(四)建筑工程的外型图片。(五)福利资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。
六、加强检查监督
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,我们建议从两方面采取措施:(一)凡用社会福利 资金资助的项目,各省、区、市民政厅、局的业务处室,每年应对受助项目的进度、效益进 行一次实地检查,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民政部和中募委。(二)驻民政系统的各级审计机构的负责人,参加同级评审委员会。各级审计机构每年都应对同级福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,并对下级使用情况进行抽查。我们建议,自1996年起,每年由部审计局统一组织力量,在全国选择三分之一的省、区、市,进行一次认真的抽查审计。
以上报告如无不妥,请批转各地执行。
中募委办公厅
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
附2
关于“九五”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
民政部:
有奖募捐工作开展以来,预计到1995年底,全国累计发行福利彩票将超过100亿元,筹集社会福利资金31亿元,投入使用23亿元,资助社会福利项目5万多个,帮助近万家福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。其中,中募委本级直接对750个项目资助了48亿元。所有这些工作,主要是在“八五”期间实施和完成的,为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,每年直接受益的群众(主要是民政对象)达五、六百万人。但是,工作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,需要在“九五”期间加以改进。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征求各地意见,我们对“九五”期间的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建议: